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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秋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秋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72号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世界城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宋秋菊,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秋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7元,由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羽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