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4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昌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58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昌政,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昌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昌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23许,被告人马昌政饮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途经福州市仓山区“三县洲大桥”南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马昌政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2.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昌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单、抽血照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血样乙醇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昌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马昌政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昌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陈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扬书 记 员 石明秀附: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