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兆光与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光,贾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75号原告:朱兆光,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贾琦,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原告朱兆光与被告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