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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兆光与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光,贾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75号原告:朱兆光,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贾琦,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原告朱兆光与被告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