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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成安与高国良、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安,高国良,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蔡成安,男,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被执行人高国良,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成安与高国良、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湖北舒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