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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沈涛与马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沈涛,马松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984号原告:何沈涛,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马松松,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兰陵县。原告何沈涛与被告马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朱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何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何沈涛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沿火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左转弯与马松松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沈涛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松松负次要责任,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向贵院起诉。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沈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沈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