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欧爱睦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赤峰汉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欧爱睦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赤峰汉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55号原告赤峰欧爱睦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座****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被告赤峰汉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和美园区居然之家家具广场四层扶梯口英伦美家店。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本院在审理赤峰欧爱睦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汉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无协议管辖条款,被告赤峰汉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已经变更为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居然之家家具广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是系合同纠纷,双方无协议管辖之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故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原告赤峰欧爱睦斯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任抒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