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光荣与王小强、乔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荣,王小强,乔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282号之一申请人:高光荣,男。被申请人:王小强,男。被申请人:乔春芳,女。申请人高光荣与被申请人王小强、乔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光荣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春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第14幢2190室(合同登记号:Y11021165,预售许可证号:2010220)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高妮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GN5**牌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春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第14幢2190室(合同登记号:Y11021165,预售许可证号:2010220)房屋一套。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高妮所有的陕KGN5**牌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