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逄芹与崔强、王艳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芹,崔强,王艳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28号原告:逄芹,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艳丽,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系王艳丽的丈夫。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逄芹与崔强、王艳丽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告逄芹与被告崔强、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崔强、王艳丽欠逄芹本金20000元,利息4400元(自2016年8月31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2017年9月2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给付14400元。若第一期欠款未按时足额履行,则逄芹有权按照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付至户名:逄芹,开户行:青岛银行胶南珠海东路支行,账号:62×××32。)二、其他无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逄芹与被告崔强、王艳丽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逄芹与被告崔强、王艳丽于2017年8月2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