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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金小钰,李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行长。被执行人金小钰,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宏林,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钟楼照相馆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小钰、李宏林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初二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