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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云峰与邓晓东黄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云峰,邓晓东,黄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68号申请人:邓云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邓晓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黄勇,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邓云峰与被申请人邓晓东、黄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邓云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晓东、黄勇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邓云峰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云峰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