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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明光市同发农机有限公司、明光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同发农机有限公司,明光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同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11号振业苑小区1号311-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74215008P。法定代表人:陈奎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杰才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175351-6。经营者:梁杰才,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明光市同发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杰才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杰才家庭农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杰才家庭在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太平支行,开户帐号为20000432934710300000059账户下存款7172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