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执复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马荣杰与申请执行人王晓兰、被执行人祝英永、马坤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杰,王晓兰,祝英永,马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复2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马荣杰,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圣智,男,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王晓兰。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祝英永,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马坤,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祝英永妻子)。复议申请人马荣杰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执字第3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5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马荣杰在2016年11月23上午9时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如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马荣杰本人电话中说在台安县回不来,由他姑爷祝英永到技术处选择评估机构;2、本院对评估对象现场勘查参加人员有办案人及三位法警及马荣杰本人、王海坤夫妻、评估机构二位工作人员以及路南派出所二位警察。该评估现场已全程录像,不存在单方面对现场勘查。3、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未提供技术报告。被执行人马荣杰如对该评估报告内容及价格有异议,应由评估机构给予答复,不应由本院答复,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书面材料,如要求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马荣杰本人承担。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为:异议人马荣杰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依法裁定如下,驳回马荣杰的异议请求。马荣杰申请复议称:一审法院选取评估机构,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勘验笔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造成勘验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后果;委托评估未要求评估公司出具技术报告,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对标的物现场的勘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当事人依法送达的评估报告,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对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没有依法行使其权利,仅以评估机构未提供技术报告来阻却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现一审法院要求评估机构向复议申请人提供了技术报告。故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院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荣杰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执字第33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芬审判员 谢培勇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