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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珑琦、黎有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许珑琦,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有福,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有全,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进新,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有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珑琦与被执行人黎有福、黎有全、黎有辉、黎进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佰能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