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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玉杰与张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杰,张冠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1003号原告姜玉杰,女,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生,男,194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系原告姜玉杰的丈夫)被告张冠群,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姜玉杰与被告张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玉杰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姜玉杰负担。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吕 冬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