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智尚胜与民权县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尚胜,民权县水利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570号原告:智尚胜,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负责人:孙广平,该局局长。原告智尚胜与被告民权县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智尚胜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昕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