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68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李卫东、刘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李卫东,刘明英,梁国振,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6民初10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493590001E。负责人:王新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卫东,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刘明英,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梁国振,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崔云娜,女,1967你那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翠屏街道南七里庄村***号。被告,招远市金田农资超市。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超市经理。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08号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861355718。负责人:李长征,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路东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8516D。法定代表人:李长征,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李卫东、刘明英、梁国振、崔云娜、招远市金田农资超市、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2.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