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区支行、董同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区支行,董同欣,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516号。负责人:匡秀艳,行长。被执行人:董同欣,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孙建华,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同欣、孙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9392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