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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省毕节地区物资总公司赫章冶炼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省毕节地区物资总公司赫章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地址:贵阳市枣山路。法定代表人宋先元,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凌,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地区物资总公司赫章冶炼厂,地址:赫章县妈姑镇。法定代表人陶启珩,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州省毕节地区物资总公司赫章冶炼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种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