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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880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被告:刘健,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