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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精刚诉肖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精刚,肖凤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723民初2253号原告:徐精刚,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凤,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被告:肖凤山,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乾安县。原告徐精刚与被告肖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徐精刚从肖凤山处流转土地3亩,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流转价格、年限。现哈大山工程征用该土地,徐精刚与肖凤山就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及返还价款未达成一致呈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徐精刚与肖凤山土地流转协议;二、肖凤山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返还徐精刚土地承包款18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凤山(减半收取)承担,退回徐精刚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