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精刚诉肖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精刚,肖凤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723民初2253号原告:徐精刚,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凤,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被告:肖凤山,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乾安县。原告徐精刚与被告肖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徐精刚从肖凤山处流转土地3亩,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流转价格、年限。现哈大山工程征用该土地,徐精刚与肖凤山就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及返还价款未达成一致呈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徐精刚与肖凤山土地流转协议;二、肖凤山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返还徐精刚土地承包款18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凤山(减半收取)承担,退回徐精刚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