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765陈进与江梅、费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梅,陈进,费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梅,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审被告:费小宁,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江梅因与被上诉人陈进、原审被告费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江梅在一审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陶家勇、王惠文,曾分别以多家公司职员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该二人虽然提交了南京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推荐函,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审中,江梅本人亦到庭陈述,其系南京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诉讼需要才出具了推荐函,该二人实际不在南京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也没有向该二人支付过劳务费用。因此,该二人以江梅诉讼代理人身份在本案一审的代理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