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晓纲与杨峻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纲,杨峻杰,张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纲,男,生于1989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被执行人:杨峻杰,男,生于1989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被执行人:张芯瑞,女,生于1991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4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罗晓纲申请执行杨峻杰、张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