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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荣长与张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长,张万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394号原告:郭荣长。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委托代理人:林良富。被告:张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长诉被告张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荣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荣长负担。审判员  朱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