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荣长与张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长,张万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394号原告:郭荣长。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委托代理人:林良富。被告:张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长诉被告张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荣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荣长负担。审判员 朱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