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戴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04条、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欣工资收入的冻结、扣留。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