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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与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271号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南、原松山区交通局院内1-1-01044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