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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汉泷、班绍芬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泷,班绍芬,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百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泷,男,2009年7月5日,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班绍芬,女,1985年9月6日,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百地村民小组,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百乐乡百地屯。申请人王汉泷、班绍芬与被执行人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百地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被执行人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百地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来履行本案,目前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2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