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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祝恩跃与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恩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404号原告:祝恩越,男,1960年5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奇,系经理。地址:朝阳区红旗街1480号。委托代理人:王冠、马盛盛,系该单位法律工作部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祝恩跃诉被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恩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恩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祝恩跃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