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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增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郑某某、黄某某吸食。同年4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紫金县紫城镇城南保安路30号被告人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疑似毒品5包、净重8.42克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8.42克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拍照,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截屏拍照、短信记录拍照,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贺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本案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兰芳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