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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国军、陈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军,陈卫民,徐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民,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安,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忠国,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军、陈卫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是否存有案涉借款的借款人樊庆以浙H×××××号车辆为借款提供了质押或者樊庆以该车抵偿借款债务的事实有待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詹黎钟审 判 员 骆忠新审 判 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揭其勇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