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先旺与陈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32号原告:周先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钦明,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周先旺与被告陈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周先旺称被告陈钦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为有利于双方继续协商还款事宜,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先旺负担。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