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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先旺与陈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32号原告:周先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钦明,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周先旺与被告陈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周先旺称被告陈钦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为有利于双方继续协商还款事宜,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先旺负担。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