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超凡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超凡百货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4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超凡百货商行。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超凡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骆大朝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