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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自先寿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先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自先寿,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自先寿申请执行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自先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分,均未发现李强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先寿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3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