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2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羽与被执行人韦盛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韦盛远,贾丽萍,梁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羽,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盛远,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丽萍,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志全,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执2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韦盛远在农行融水寿星支行和城关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其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韦盛远在农业银行融水寿星支行62×××70帐户存款30×××00元的冻结等。二、解除对韦盛远在融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239211010107102285帐户存款30×××00的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