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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苏建华王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苏建华,王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万安北路78号。负责人:陶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考会,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苏建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王玉琼,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苏建华、王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受偿的债权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贷款本金316087.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保全费2420元及执行费46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