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祖华、兰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兰某某,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