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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启龙、马占廷与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启龙,马占廷,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马凤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启龙,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占廷,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8595710-9。法定代表人崔磊,局长。一审第三人马凤启,男,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启龙、马占廷因诉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2016)皖16行终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启龙、马占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为一审第三人颁发了涉案房产证,该证登记的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与申请人的承包地存在交叉,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佐证,故申请人与涉案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办理房地产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属于错误颁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01年8月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蒙法执字第601-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涉案房屋及院落(占地面积493平方米,建筑面积211.6平方米)按评估价32543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树仁所有,以抵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裁定经送达后,涉案不动产物权即发生转移,由李树仁所有。后李树仁将涉案房产转让给本案一审第三人,后者依法向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故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与再审申请人诉称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直接关联,如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应另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马启龙、马占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启龙、马占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鑫审 判 员  蒋春晖代理审判员  钟祖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玉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