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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树萍与袁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树萍,袁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树萍,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腾,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杰生,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诉人严树萍因与被上诉人袁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7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严树萍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系争标的是严树萍出借给袁杰生的民间借贷款,双方均未认为该借贷行为是犯罪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杰生从未提供可以认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宝山法院也从未依职权获取相关调查结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袁杰生未作答辩。严树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袁杰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袁杰生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袁杰生通过网站“甬红财富”发布其需要借款的信息。据此,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借款金额共计5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息12%,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袁杰生至今未归还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甬红财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严树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严树萍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树萍起诉所涉事实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甬红财富”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属同一法律事实,因刑事案件先于民事案件立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目前严树萍的起诉尚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严树萍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