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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翟丹斌、周方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丹斌,周方泽,薛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翟丹斌,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方泽,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薛冬云,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翟丹斌与周方泽、薛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周方泽、薛冬云下落不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丹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钱双平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