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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徐忠与重庆良和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重庆良和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615号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林,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良和药房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龙寿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WD44P。法定代表人:周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明,男,公司员工。原告徐忠与被告重庆良和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徐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撤回对被告重庆良和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