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左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60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左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组***号附**号。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左俊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左俊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