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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邱洪国与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洪国,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1032号原告:邱洪国,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邱洪国的妻子),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6641123,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姜彪,职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国与被告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洪国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洪国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煤炭开发公司青山永兴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洪国负担。审判员  高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