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国,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常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395号申请人:陈永国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常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永国诉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常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永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常敏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南湖支路10号2-3-406(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交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永国提供担保的位于九江市南湖支路10号2-3-406(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常敏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附财产保全线索:开户行为江西银行(原南昌银行)新建支行的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8×××9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