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38号移送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红学,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红学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