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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敏聪与温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聪,温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2110号原告:李敏聪,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惠州市惠东县,被告:温廷芳,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李敏聪诉被告温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温廷芳立即向原告李敏聪归还欠款225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7月6日,被告确认欠原告7500元;2013年10月9日,被告确认欠原告15000元,于2015年12月底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仍欠原告22500元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利息计付的诉求。被告温廷芳没有答辩。原告李敏聪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欠单,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温廷芳没有提供证据,亦没有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李敏聪提供的证据效力,认证如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证据1是原、被告身份资料,证据2有原件核对,2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敏聪与被告温廷芳是小学、初中同学。被告温廷芳在2010年至2011年在原告李敏聪处打工;温廷芳于2011年7月6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如下:“今欠隆泉李敏聪7500元(柒仟伍佰正元)”。2013年10月9日,被告温廷芳出具欠单给原告收执,欠单内容如下:”本人温廷芳借李敏聪人民币15000元整,于2015年12月底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等综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敏聪主张被告温廷芳欠款22500元证据是否充足,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温廷芳出具一份欠条和一份欠单给原告李敏聪收执,欠条言明欠款的时间、数额;欠单言明借款时间、数额、还款期限,欠条和欠单内容清晰。原告与被告温廷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涉案债务75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涉案债务15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李敏聪在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温廷芳长期拖欠原告李敏聪借款,显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李敏聪要求温廷芳归还欠款225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利息计付诉求,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温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廷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欠款22500给原告李敏聪。本案受理费181.25元,由被告温廷芳负担。此款原告李敏聪已预交181.2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温廷芳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李敏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芮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第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信息: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账号:71×××9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