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志平与范孝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平,范孝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344号原告卢志平,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联系电话:118170602072。委托代理人:李秋霞、罗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孝寿,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人,。原告卢志平与被告范孝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卢志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