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素华与吴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素华,吴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56号原告:金素华,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霞,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金素华与被告吴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金素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素华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