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超与王桂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超,王桂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391号原告:惠超,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亮,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表人:庄非,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超与被告王桂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超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惠超负担。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