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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超与王桂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超,王桂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391号原告:惠超,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亮,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表人:庄非,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超与被告王桂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超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惠超负担。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