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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朱某某与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性,1986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性,1993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朱某某与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姜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