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610杨建庆与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庆,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610号原告杨建庆。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忠,总经理。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芬,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庆与被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建庆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丁金根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