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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军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676号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桃园东街5号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全,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学,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强。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